新型城镇化助社会保障进入“黄金时期“

   2012-12-13 16540
核心提示:新型城镇化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市民化的城镇化;是生活质量提升、人居环境优化的城镇化;是医疗、教育、养老、失业救济等方面与城市人口享受平等权利的城镇化;是赋予外来落

新型城镇化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市民化的城镇化;是生活质量提升、人居环境优化的城镇化;是医疗、教育、养老、失业救济等方面与城市人口享受平等权利的城镇化;是赋予外来落户人口完全“市民权”的城镇化。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均GDP3000-6000美元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该阶段是社会保障发展的“黄金时期”,特别是在新型城镇化的战略指导下,社会保障领域的投资与需求巨大。

  ⊙刘玉红

  新型城镇化,顾名思义,区别于传统城镇化,是指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乡互促共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个性鲜明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鲜明内涵就是转移劳动力市民化的城镇化。只有劳动力的非农业化和劳动力的空间转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仅有人口的集聚和产业的优化而没有生活质量的提升、人居环境的优化也称不上高质量的城镇化。要改革城镇人口社会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居住地登记体制,让外来常住人口在医疗、教育、养老、失业救济等方面与城市人口享受平等的权利,赋予外来落户人口以完全的“市民权”。

  社会保障是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支出在国民收入和公共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均GDP3000-6000美元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该阶段是社会保障发展的“黄金时期”,特别是在积极推动新型城镇化的战略指导下,社会保障领域的投资领域巨大。

  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未来投资空间巨大  

社会保障支出作为社会收入再分配的一个主要途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政府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手段,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一直相对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支出虽总量不断增加,但与GDP的相对增加量基本保持不变。自2000年至2007年,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从1517.9亿增长至11109.4亿,绝对数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但由于GDP水平同时在快速增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比重一直较低,甚至在近两年出现了小幅下降的趋势。若将社会保障支出与行政管理支出对比可发现,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远远不及行政管理费用高。并且,这之间的差距在不断地扩大。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这一事实还可通过与其他国家对比发现。我国自2006年起,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已达到了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然而,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却远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以1980年的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哥斯达黎加为例,1980年,哥斯达黎加的社会保障支出达到了在人均生产总值中占30.80%的水平。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尚不如八十年代的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更不用说是社会保障支出比例高达40%的各发达国家了。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很低的。

  人均GDP 3000-6000美元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及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主要指标。经济增长是增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福利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逐步提高是这一阶段的普遍趋势。

  1960年至1980年,各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都大幅提高。如法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60年的13.4%增加到1980年的21.1%;日本从5.8%增加到10.2%;英国从13.9%增加到17.9%;美国从10.3%增加到13.3%。2000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稳定在4%左右,与发达国家1980年甚至1960年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比,明显较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社会保障总体支出水平上的差距主要不是因为微观保障水平的差距,而是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较小等原因造成的。具体到已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个体,他们所享受的保障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并不低,实际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替代率甚至高于多数OECD国家。

  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2005年约为65%,而1980年的日本为54%,德国为49%,美国为44%,瑞士为37%,加拿大为33%,丹麦为30%(瑞典、奥地利、意大利等较高,接近70%)。

  与微观保障水平所对应的微观筹资水平在我国也不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率已经达到工资水平的4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一项即高达28%,超过很多发达国家的缴费水平,如2005年美国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税(费)率分别为12.4%和14.3%,即使被作为福利国家典型的瑞典养老保险费率也只有18.5%。

  从社会保障的对象看,社会保障应该是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内的全民保障体系,“全民”不仅应当包括城镇职工,也应当包括城镇其他劳动者;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乡村居民;不仅包括乡村中有缴费能力的居民,也应包括暂无缴费能力的居民。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应当是一种普惠制的公共政策。

  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距离全民覆盖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尽管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但是,到2011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数只占到城镇就业人员的58.6%、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仅占城镇人口的61.7%,并没有实现“全覆盖”。由于并没有建立起强制性的针对城镇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部分人群参保率较低。

  在农村地区,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以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建立起来。可见,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仍有许多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目前的社会保障现状与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还有较大距离。

  如果简单按照我国目前的人均国民收入对应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计算,假定至2020年我国财政支出年均增速为10%,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40%计算,到2020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总量约为93672亿元,是2011年支出总量的8.4倍,年均增长27%,可见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未来投资空间极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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