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

   2012-11-13 农业部网站16780
  第六章   质量安全体系发展重点
  蔬菜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产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要标本兼治,在抓好标准化生产的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大规模开展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大力推广生态栽培技术和高效低毒农药,推进标准化生产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构建质量安全控制长效机制;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质量追溯、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处置体系,大力发展安全优质品牌产品,进一步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蔬菜消费安全。
  第一节   推进标准化生产
  以蔬菜标准园创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建设为抓手,在蔬菜优势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大规模开展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示范带动蔬菜产品质量全面提升和效益提高。完善和健全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重点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安全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完善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及产品分等分级、包装贮运等标准,尤其要尽快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和规范农民生产行为,实现科学安全用药。大力推广生态栽培技术,大面积采用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性诱剂、膜下滴灌等物理、生物防控病虫害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增加有机肥施用量。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鼓励开展高效低毒农药使用补贴,加快高毒农药替代步伐。尽快构建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五项制度,不断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品牌建设,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引导产品分等分级、包装标识,鼓励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产品,积极倡导良好农业生产方式,加大产品推介宣传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安全优质蔬菜市场占有率。
  第二节   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结合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健全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配备检测仪器,保障运行经费;逐步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大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抽检力度,加强蔬菜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点,加强生产基地自检,指导安全期采收,严把基地产出关。鼓励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点,加大批发市场自检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加强政府监测和企业自检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快形成标准统一、职能明确、上下贯通、运行高效、参数齐全和支撑有力的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第三节   健全质量追溯体系
  建立国家级“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地方根据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省市县各级“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分中心(站),从蔬菜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入手,探索建立覆盖蔬菜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实现生产档案可查询、流向可追踪、产品可召回、责任可界定。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质量安全信息采集指标、统一产品与产地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完善并督促落实生产档案、包装标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信息传送与查询等管理制度,实现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有效衔接。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蔬菜产销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鼓励推广使用产地证明或质量认证等合格证明,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地方政府完善质量安全追溯奖励机制,对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的生产、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补贴。
  第四节   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处置体系
  建立覆盖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固定风险监测点的国家“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监测数据的及时采集、分类查询、信息共享。建立反应快速、跨区联动的蔬菜质量安全应急反应体系,及时实施突发事件情况调查、形势分析、影响评估,加强应急监测和管理。开展蔬菜产地环境监测与适宜性评价,依法、科学、及时划定蔬菜禁止生产区域。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和蔬菜产品中风险隐患大的危害因素,加强风险评估,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实现风险及时预警、及早防范和重点控制。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应急处理专家等队伍建设,搞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知识培训及演练,不断提高蔬菜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节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特别是提高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加强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监管,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地方政府可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农药实行专营,在蔬菜生产上依法禁止使用高毒农药。继续深化蔬菜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大农业投入品和蔬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完善检打联动、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将质量安全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各环节和各参与主体,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第七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构建政府投资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蔬菜产业,确保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规划所需资金坚持“三结合、三为主”的原则,即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以市场主体投入为主;中央和地方相结合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以地方为主;现有投资渠道与新设专项相结合,以现有渠道为主。
  第一节   中央资金
  主要通过协调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一是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在种子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村沼气、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冷链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等专项投资中,加大对蔬菜产业投入力度。二是财政资金,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区)建设、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农业行业科研专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专项资金,对蔬菜产业予以支持。现有资金渠道要根据蔬菜产业发展的新要求,优化投资结构,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关键性问题。
  根据资金可能,积极研究开辟新的支持渠道,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资金,按照以地方、企业、农民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支持非城市郊区的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种苗繁育和田头预冷等降低损耗、提高产量和质量急需的基础设施,在安排上向为大城市保障供应贡献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重点建设海南、广西、云南、四川南菜北运基地等。
  第二节   地方资金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蔬菜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一是进一步完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大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和征缴率,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建设新菜地和发展蔬菜生产。二是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协调现有可用于蔬菜产业发展的各方面资金渠道,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建设、良种研发、技术推广、质量安全体系、冷链体系、公益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四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新增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渠道,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包括(1)蔬菜生产奖励资金,加大对蔬菜生产大户的奖励扶持力度;(2)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园创建和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区)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对优势区域蔬菜产业大县扩能、提质、增效的扶持力度;(3)蔬菜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资金,加大对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支持;(4)对蔬菜生产与运销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5)对参加保险的农民给予保险费用补助;(6)生产风险调节资金;(7)其他资金。
  第三节   信贷资金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蔬菜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金融服务。扩大蔬菜生产信贷资金规模,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蔬菜产业。加大对带动农户多、有竞争力、有市场潜力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倡导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开发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大对蔬菜生产的信贷支持,并对流通体系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增加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对蔬菜产业的贷款规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蔬菜产业的微型金融服务,提高蔬菜产业发展重点环节建设的融资能力。
  第四节   社会资金
  农民是投入主体,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增加资金和劳务投入。同时,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出台配套投资政策,吸引、鼓励、规范境内外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大型蔬菜产销企业、对口帮扶和社会捐助等其他社会资金投资蔬菜产业。
  第五节   资金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商,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合力推进蔬菜产业发展。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协调整合工作,集中连片、整体推进,提高蔬菜专业化、规模化和产业水平;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大政府投入和调控力度,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确保规划实施,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发展、加强产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市场波动。
  第一节   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评价体系,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与使用、常年菜地保有量、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调节稳定蔬菜价格的政策措施、蔬菜产品质量合格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加强蔬菜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体系等各环节的综合考核。制定落实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具体工作方案,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加强信息服务、强化市场监管,促进生产发展、调节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价格。
  第二节   完善扶持政策
  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改善蔬菜产业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将蔬菜生产基地和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政府对公益性较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给予补贴和政策扶持,适时回收部分市场产权和经营权,由政府主导建设管理部分重要菜市场,掌握调控菜价的主动权。支持在居民区建立蔬菜直销点。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在蔬菜生产上尽快建立自然风险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全覆盖。
  ——落实支持性价格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蔬菜冷链设施的冷库用电实行工业用电价格。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第三节   健全信息监测发布预警制度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尽快建立覆盖主产区和主要批发市场的蔬菜产销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收集和发布主要蔬菜生产、供求、价格等信息。农业、商务、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要共同建立信息沟通和发布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舆论引导,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稳定市场预期。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查处力度,防止不实信息误导市场。加强蔬菜统计工作,完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改进统计方法,统一统计口径,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统计数据。
  第四节   建立蔬菜供给应急保障机制
  大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个别品种、局部地区蔬菜供过于求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批发市场等产地收购,异地远销,保护农民利益;供不应求时,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调运、促进增加生产,平抑市场价格。坚持贮菜于库、贮菜于棚、贮菜于地相结合,既要重视白菜、萝卜等大宗蔬菜的储备,又要重视发展设施蔬菜、速生菜,增强应急供应能力。支持海南等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建立省际蔬菜应急协调机制,协同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等。依托蔬菜运输、贮藏保鲜、流通等骨干企业,逐步建立并完善蔬菜应急调运体系。完善蔬菜应急投放制度,规范应急投放程序,确保投放渠道畅通。
  第五节   严格蔬菜市场监管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加强对蔬菜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超市收费行为。研究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纳入定价目录的摊位费,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和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降低摊位费标准。
  第六节   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加大本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规划实施。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编制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编制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办发[2010]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确保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
  按行政区划重点县布局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各地区主要时节调出品种等因素,将全国蔬菜产区划分为华南区、长江区、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和黄淮海与环渤海区六大区,重点建设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市、区),提高全国蔬菜均衡供应能力。其中,华南区、长江区是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全国蔬菜供应的重点区域;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是保障夏季和中秋、国庆期间全国蔬菜供应的重点区域;黄淮海与环渤海区是均衡全国全年蔬菜供应的重点区域。
  1、华南区。该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4省(区)共74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冬春季节气候温暖,有“天然温室”之称,适宜喜温果菜露地生产。外销品种主要是豆类、瓜类、茄果类,外销时间主要是12月—翌年3月,主要销往“三北”、长江流域及港澳地区。
  2、长江区。该区包括四川、重庆、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浙江、上海9省(市)共188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冬春季节气候温和,适宜喜凉蔬菜露地栽培。外销品种主要是甘蓝类、白菜类、根茎类,外销时间主要集中在11月—翌年4月,主要销往“三北”、珠江三角洲和港澳地区。
  3、西南区。该区包括云南、贵州2省共47个重点县(市、区)。云南北部、贵州北部地区适宜蔬菜生产的多为海拔高度800~2200米的高原、平坝和丘陵山区,夏季凉爽。外销品种主要是根菜类、绿叶菜类、白菜类、茄果类,外销时间主要集中在7-9月,主要销往华南、长江下游、华北地区。另外,云南南部、贵州西南部等地区冬春气候温暖,适宜发展豆类、茄果类、瓜类蔬菜生产。
  4、西北区。该区包括宁夏、甘肃、山西、陕西、新疆、青海、西藏等7省(区)共57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适宜蔬菜生产的多为海拔800米以上的高原、平坝和丘陵山区,夏季凉爽,适宜露地种植甘蓝类、绿叶菜类、根菜类、茄果类、豆类、瓜类等多种品种,外销时间主要集中在7—9月,主要销往华北、长江下游、华南及港澳地区。其中,西藏、青海2省主要用于保障本地供应,满足外来游客消费需要。
  5、东北区。该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3省(区)29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纬度较高,夏季凉爽,适宜露地蔬菜种植。外销品种主要是茄果类、瓜类、豆类等,外销时间主要集中在6—10月,主要销往京津、长江中下游地区。
  6、黄淮海与环渤海区。该区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北京、天津、辽宁等6省(市)共185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冬春光热资源相对丰富,交通便利,适宜发展设施蔬菜生产,夏秋季可种植露地蔬菜。外销品种丰富,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1]  国家统计局根据数据质量抽查,对蔬菜播种面积和产量进行重新测算。2010年全国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分别为2.85亿亩、6.51亿吨。国家统计局反映,这些数据是逐级上报的全面统计,由于无法做到逐户调查,一般只能通过基层估计上报,大多倾向于多报,现有统计产量可能有18%左右虚报。因此,国家统计局将目前蔬菜播种面积和产量分别修订为2.3亿亩、5亿吨。
  [2]   江苏中南部包括: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泰州、镇江;安徽南部包括:芜湖、安庆、巢湖、宣城;河北北部包括:张家口、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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