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 发〔2015〕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 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对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5号)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
50头< 生猪出栏量<500头、
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
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
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
2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
对《通知》中未涉及的羊、鸭、兔等畜禽品种,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规定,经征求专家意见,相关养殖专业户的推荐标准为:
50头<羊出栏量<500头、
500只<蛋鸭存栏量<10000只、
2000只<肉鸭出栏量<50000只、
300只<兔出栏量<30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