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加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使其水平与城镇居民水平对接,重点抓好以下三个关键方面: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坚决防止在征占农地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剥夺。一是在因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农地时,要综合考虑失地农民的各种直接与间接损失,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在用于商业开发性项目的征地过程中,应让农户直接参与土地交易谈判全过程,按市场规则公平交易,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使他们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转产就业、自主创业、购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防止失地农民出现种地无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生活无着的情况。无论因何种理由征地,都必须严格遵循谁征地谁承担保障责任的原则,有效化解因征地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参加各类保险的比例不高,特别是仍有不少私营企业未给农民工投保。这既有用工单位的原因,也与农民工参保意识不强有关。一要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状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投保;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农民工的参保意识;三是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逐步把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家庭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农民工及早参保并连续参保;四是为农民工做好个人保险帐户的管理,使其在不同城镇间流动时保险年限能够连续。
积极拓宽农民工住房保障渠道。切实采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廉租房、公租房、租赁补贴等多种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级城镇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城乡结合部可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农民工公寓,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逐步提高全体农民的保障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增加投入,提高报销比例,减轻农民负担。二是做好大病救助工作,逐步提高救助额度,有效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是加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广力度,力争使该项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农村居民。四是逐步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在制度上的公平和公共资源上的共享。五是做好人口迁徙后各项保障的换算和接续,尽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推进城镇化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