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分类指导、坚持典型示范、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70%以上的合作社具有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并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合作社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意见》明确了规范合作社发展的主要任务。要求合作社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依法登记注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公平合理分配收益,定期公开社务,坚持诚信经营,稳妥开展信用合作,推进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扶持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各级财政要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林)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落实和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正向激励措施,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