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部明确提出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新闻发布会。
这部地方性法规覆盖全省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包括加工制造业、住宿餐饮等服务业、矿山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标志着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从此建立。
根据新规,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情况,陕西省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规定》中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