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为准,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运行期间发生更名情形的,应提供工商部门证明材料。二是龙头企业及其控股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三是以生产、加工和销售畜禽产品为主营业务。 四是加工水平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辐射带动作用显著。五是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在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有贷款,且同笔贷款未享受2013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省以上财政贴息项目扶持。
近3年来以同笔贷款多头申报省以上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
实施程序
县级申报。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向所在市畜牧、财政部门申报。每家龙头企业只能选择省内一家银行贷款申报贴息项目,且贷款总额不得少于600万元。
市级审核。各市畜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审核。
省级确定。省畜牧兽医局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此基础上综合全省项目申报情况、年度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会同省财政厅测算确定各企业贴息额度。省财政据此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各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