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201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4-08-19 农民日报6540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向农民和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村级组织负担呈增加趋势。
 
  (一)涉农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各地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集资摊派明显减少,但一些领域涉农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政策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校服、学具等,也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农村中小学仍向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每生达数百元,且不开任何票据。
 
  二是农民用电乱收费。政策规定,城乡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检查发现,黑龙江省有的地方农户除按每度0.51元交纳生活电费外,每月还要为“两亮工程”多交1度电费。
 
  三是农村卫生乱收费。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地方向育龄妇女收取计生放环押金500元;黑龙江省有的县级卫生监督部门收取村卫生所500——1000元不等罚款。
 
  四是农民建房乱收费。政策规定,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农民、管理村务。检查发现,山东省有的村向建房农户收取建房押金5000元。
 
  (二)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不得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检查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转嫁负担增多,呈增长趋势。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摊派。山东省有的地方一些部门向村收取统计信息咨询费2000元、安全生产培训费200元;黑龙江省有的地方要求村交纳图书管理员培训费500元,到指定场所刻制村委会公章,每枚收费190元;安徽省有的村参加区党校组织的大学生村官培训需交费720元。山东省有的地方开展“治安双保”工程向村级组织收取保险费每户10元、治安人员费每户26元;安徽省有的地方派出所向村收取治安联防赞助费2000元。黑龙江省有的村支出人口普查雇工工资4万多元,有的村支付计生展板和匾牌费用5800元;安徽省有的村承担小学炊事员工资2000元;山东省有的村为完成计划生育任务支付寻找流动人口车费、餐费等近3000元。
 
  二是社团组织、企业等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山东省有的地方慈善总会向村收取“慈善一日捐”3万元;有的地方向村收取工会相关费用5000元;有的村支出“人口关爱基金”捐款2000元。安徽省有的村承担了电力部门变压器线路改造、运费等5500元。
 
  三是乡镇政府向村级组织乱收费。黑龙江省有的地方以借款名义向村清收乡统筹和农业税尾欠款3万元;有的乡向村收取合作基金会本金和利息7190元。
 
  四是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超限额。山东省有的村2012年报刊订阅费用近2万元,订阅种类达20种。安徽省有的乡镇专门下发文件,对报刊的征订种类和数量进行任务分配,一些村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黑龙江省有些地方村级每年订阅报刊费用均在2500——3500元,有的村为规避检查,用村庄整治、环境卫生用工支出等方式白条入账。
 
  (三)一事一议存在问题不容忽视。政策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量力而行原则,超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扩大奖补覆盖面。检查发现,黑龙江省一些地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多集中投到省级认定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一些村多年未享受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一些村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债务,有的村债务达110万元。
 
  (四)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农村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合村并校工作的推进,农民承担的校车、餐费等隐性负担增加,山东省有的地方并校后学生每学期缴纳校车费500元。一些部门和单位从垄断服务中向农民收取费用,山东省有的地方农户50元的独生子女费必须从计生部门统一办理的邮政储蓄卡中支取,每年储蓄卡年费支出8.94元,占独生子女费的近20%。
 
  (五)有关减负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政策规定,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收费项目(价目)表等方式,向农民公开涉农收费价格或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内容,收费公示栏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检查发现,黑龙江省不少地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公示牌老旧、残破,且很多政策没有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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