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卫计委:落户政策调整,绝非纵容超生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必要的经济手段,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确保人口计划顺利实现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调查了解到,此前,部分地方在考核基层政府中规定,在评优、提拔等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则一票否决。这使得“新生儿落户”捆绑“超生罚款”成为一些地方的“土政策”,缴纳“超生罚款”成了落户的筹码。
山东公安部门的新规定,会不会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带来困难?
据介绍,虽然可以先落户,但是超生属于违法行为,社会抚养费依然需要依法缴纳。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有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会及时通报计生部门。
“落户政策的调整,并不代表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更不是对超生的纵容。”山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落户前还是落户后缴纳社会抚养费,只是缴纳时间早晚的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也不会变。仍然以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违规情节计征社会抚养费。
卫生计生部门还透露,根据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范》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官方网站数据资料显示,2013年淄川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1366元,根据相关规定,王女士的小儿子落户后,还须缴纳超过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专家:应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不合理做法
山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不是新政,而是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已有文件的精神。
该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将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合理做法剥离,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佃利教授认为,户口登记本身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山东公安部门的此次规定,实际上是还原了户籍的身份确认和人口统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