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承包了某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的化肥、农药的经营业务后,卖给农民李某130袋农药塞磺隆,合计520元。因李某看不懂使用说明,赵某便指导李某,称该农药可用在出苗后的玉米苗上,用量每垧地为15袋。李某按赵某教授的方法,将农药喷洒在81亩玉米苗上,10余天后玉米苗全部枯萎死亡。
李某找到赵某,赵某承认李某来买过农药,并承认李某在买药时自己对用法与用量作了解释,李某对赵某的解释进行了录音。随后,李某将赵某和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赔偿自己玉米损失3万余元,返还购药款520元。
经鉴定,李某在农药的使用方法上与说明严重不符是导致玉米苗枯萎、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近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错误指导导致81亩玉米绝产,赵某理应赔偿,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作为发包人,收取赵某管理费用却疏于管理,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赵某赔偿李某玉米损失近2万元,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后,赵某和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均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哈法宣)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