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农场的特征及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关系
(一)家庭农场的特征
家庭农场是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家庭农场在中国起步时间不长,还缺乏比较清晰定义和准确的界定标准,但是一般来说家庭农场具有以下特征:
1、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有着天然的依存关系。家庭农场主基本上来源于本土的自然人,和土地之间有着非常浓厚的情感,恋土情结根深蒂固,土地不仅是他们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安身立命之本,而且还蕴含着对家庭祖宗认同的血缘亲情意识,体现着他们的价值信仰、精神寄托和一种源远流长的人文精神[10];同时,他们与农场所在地具有较强的地缘关系,熟悉当地自然与社会环境并对其保持高度的认同感和生命共同体的体认,对保护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因此,家庭农场主的行为除了受经济法则的约束之外还受到基于地缘血缘关系、生命共同体的道德约束。这些是家庭农场区别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工商资本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2、家庭农场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优势。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农业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经营的一种基本形式,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无论是在“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在“人地平衡”的法国、德国,还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等国,农业家庭经营都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家庭经营之所有具有如此广泛的适应性,根本上讲是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其生产活动的分散性、频繁性导致对其监督和计量非常困难,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生产的这种特殊性质对其经营组织形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家庭作为一个特殊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资本纽带,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因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特殊组织形式,能负面效应最小化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经营的先天最佳组织形式,也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占绝对优势的主要形式。
3、家庭农场破解了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当前中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态势已经导致了农村优质劳动力资源呈单向非均衡的大量流失,农村和农业生产一线精壮劳动力严重匮乏,真正常年从事农业生产的大都是“38、61、99部队”,大量的老、弱、病、残和妇女成为了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村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未来十几年、几十年由谁来种粮、谁来从事农业生产已经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家庭农场来说,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是其基本的要求,这就对农场主提出了更高的职业素养要求。农场主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但要是农业生产经验丰富、技术全面的种植能手,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以及必须懂得现代农业科技技术。因此,家庭农场主必须是有文化、懂技术和全面掌握生产管理和营销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培育更多的职业农民成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农业生产就在其发展过程中会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有效的破解了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4、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经济效应。目前中国一家一户的超小农业规模经营虽然具有内部效率,但却缺乏外部效率和整体效率。首先,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品牌化,因此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其次,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无法降低农业经营成本和提高农业产量,从而农民的收入水平难以提高;第三,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等其它农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农户在进入市场时,交易成本高、风险大、保护自己利益的力量微薄。
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是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然而,家庭农场的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必须兼顾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现有农业技术装备水平与配套社会服务体系下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否则如果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自身经营能力,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因此,要通过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劳动力、资本、管理四大要素的优化配置,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进而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