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二
骗取社会保险金: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第266条针对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了诈骗罪。
近年来,弄虚作假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人情保、关系保、乃至“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情况也不鲜见。在执法中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追回社会保险金后不予处理。
法工委认为,从性质上讲,上述行为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作出如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寿伟强调,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看病钱,对于全体人民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意义重大,对上述行为明确按诈骗罪处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看点三
为单位利益而犯罪:个人要担刑责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朗胜介绍,我国刑法主要针对一些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如偷税、走私等规定了单位犯罪,对于一些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如杀人、盗窃、非法拘禁等,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窃水窃电、为商业竞争而雇凶杀人、为追讨债款而非法拘禁等情形,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其为单位犯罪,则只能追究单位的民事、行政责任,同时这种情况也很难对单位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犯罪,比如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雇凶杀死竞争者,也往往只能追究直接行凶者的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作出如下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四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不再追究刑责
刑法第158条、159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3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工商部门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这有利于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活力。
郎胜说,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由于法律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其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等。当然,并非所有的公司都适用该规定,如涉及利益群体众多的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仍适用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
为此,建议作出如下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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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当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其效力与法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