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起来,国外农业信息化建设模式对我国而言,有以下一些启示。
其一,关于农业信息化主体的多元化和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者信息需求多样,需要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内容。通过国家政策引导支持、内外环境建设与保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农业信息化建设中来。针对具有不同特性的信息产品,可考虑分别采用政府主导和投资、准市场机制、俱乐部形式和市场机制,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丰富的、个性化的服务措施、多样化的服务形式来实现。
其二,关于农业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可考虑借鉴他国农业信息化的经验,注重农业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建设。比如,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将信息通信网络设施、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农业信息化应用软件开发并重;在农业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方面,注重农田基本建设、农作物种子工程、畜禽工厂化饲养、农产品贮藏等设施的信息化。
其三,关于农业信息技术科研、教育和推广的结合。将农业信息技术的科研、教育、推广有机衔接,形成政府与涉农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信息服务格局,为农业信息化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实践的落地提供切实保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的传媒网络为农民经济活动主体获取农业知识、传播和推广实用技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提供手段和承载。
此外,农业信息化是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多学科的系统工程,要重视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农业信息化法制建设,依法保证信息网络的高效畅通和涉农信息的真实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