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启示与思考
(一)准确定位。我国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有六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合作社通过多种组织形式,为社员提供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等综合性服务,既是增强合作社内部活力的要求,也是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重视规模。近年来,农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入社农户的数量刚刚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1/4,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规模只有80户左右。因此,应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数量的同时,提高新成立合作社发起人数量的门槛,更加重视和鼓励农民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作社和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向纵向一体化、联合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
(三)重点扶持。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应当坚持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放在增强合作社的内生活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科技推广方面。
(四)改革放活。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各国政府更加重视“掌舵”不做“划桨”的事,逐渐减少对合作社的干预,充分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给合作社创造更灵活的制度空间。从长远和世界范围来看,金融创新是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协商尽快拿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加强监管。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合作社发展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和引导。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加强合作组织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合作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