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
认定家庭农场,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国情和农情。我国的家庭农场,多数是依靠流转农户承包地发展起来的,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方式获得,属于租地农场性质,不同于完全土地产权的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当前亟待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提出的七个认定条件,第一条就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排除了非农户籍人员经营家庭农场的资格。我们认为,认定家庭农场,不宜设置户籍资格限制。首先,这与现实情况反差太大。从调查情况看,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是多元的。农场主既有本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又有乡村农技人员、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还有下乡务农城镇居民、复退专业军人和退休(含提前退休)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他们中,多已在市、县先行开展的家庭农场认定中获得经营牌照。如果取消非农户籍人员的经营资格,客观上是强迫其退出家庭农场经营,很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农村稳定。其次,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农村户籍限定农场主的身份,不仅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同时也限制了有志于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涉农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农业,这既与当前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现实不符,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对此,我们认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应有一定弹性,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以职业而不是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主的资格。
——家庭农场劳动力的问题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中,提出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对此,地方有不同的看法和解读。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成员”涵义的理解,究竟是指核心家庭成员,还是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从调查情况看,各地家庭农场成员,仅仅是核心家庭成员的极少,多数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都与家庭农场主有着血缘、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这种情况,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是一致的。因此,“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中的“家庭成员”,不能是户籍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应扩大到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二是对雇工的认识。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事实上绝大多数家庭农场都在雇工,包括常年雇工和季节性雇工。而且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劳动力转移就业,让家庭农场没有常年雇工根本不可能。问题是雇工的数量,是不是可以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从家庭农场的规模看,经营50亩地和经营100亩地、1000亩地,对用工数量的需求不同;同等规模的农场,机械化程度不同,对用工需求也不同,平原、丘陵和山区同等规模的家庭农场,用工需求也有区别。这样,就不宜对家庭农场的雇工数量统一做出规定。从家庭农场的类别看,种植、养殖结构的家庭农场雇工需求也不一样。在安徽(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皖北?熏大田作物适用机械化作业?熏用工较少,而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种植,则不适用大面积机械作业?熏需要大量人工。因此,简单地用经常性雇工是否超过家庭成员农业劳动力作为家庭农场的评判标准,是不切合实际的,是否雇工或者雇工多少的门槛应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