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问题
农业部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我省一些市县扶持家庭农场的标准,从事粮食生产的一般都在100亩以上,有的提出300亩以上。这在客观上把认定家庭农场的条件与扶持条件挂起钩来,给基层以“规模越大越好”的政策误导,容易助长基层强推土地流转,不利于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省情、农情,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必须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全国18亿亩耕地,2.3亿农村家庭。如果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100亩,约需1800万农户就耕种了全部耕地,其他2亿多农户需要另找出路。因此,为了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一定要强调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农场的生命力,既要避免规模小而无效,又要防治规模大而不精。考虑到地域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及种粮、种菜和养殖类家庭农场对规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建议国家在指导家庭农场认定时,取消土地经营规模的最低规定,只提出适度规模的原则要求,具体规模由各省或市县因地制宜自行确定。同时,针对出现的家庭农场盲目追求规模的倾向,可指导各地提出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对规模过大的农场,不予认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问题
目前国家对此没做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我省多数市县在工商部门登记,登记名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市县则由农业部门直接认定。综合各方意见,我们认为,工商登记是农户家庭经营从自然人到市场经营主体转变的必要条件。为了有别于传统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进行工商登记,这样,其市场主体更明确,经营行为更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品牌创建、贷款获取等等。家庭农场的登记名称,应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为宜。由于这两类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其家庭性也更强,同时也可约束、规范家庭农场的自身经营行为,促进规模经营。为了加强示范引导,各级农业部门可以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当然,最好的做法是由工商、农业部门共同认定,既解决了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认定问题,也有利于部门合力监管,做好服务工作。
不断加大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
——土地政策
为给家庭农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政策环境,建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抓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有关法规,在依法保障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各项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积极培育土地托管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应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化保护,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以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的担心和顾虑,让不愿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这方面可依托农村改革试验区深入试验,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实践经验。
——财政税收政策
把家庭农场纳入现行农业政策支持体系,除允许享受承包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外,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抓紧落实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补贴、种苗繁育、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
——保险(放心保)政策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进一步提高大田作物保额,在保持现行保费分担比例的前提下,将国家现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和保额提高一倍,同时允许地方提高标准,增加保额。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还应探索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健全人才支持政策
在职业农民培训和“阳光工程”转型过程中,将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培训重点。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中长期培训计划,逐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实施“青年家庭农场主”创业计划,在高校开设相应专业,举办相关培训,包括与国外和中国台湾等地共同培训家庭农场主。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机大户、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对在家庭农场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