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已经在新型经营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
张红宇说,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2亿多承包农户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与传统承包农户共同构成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张红宇进一步阐释,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践看,家庭农场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对承包农户而言,家庭农场从中孕育而生并发展壮大,是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承包农户,对其他农户在种植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合作社而言,家庭农场对开展联合与合作具有旺盛的需求,常常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或核心成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是其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原料供应者,更容易与其建立长期、密切的利益联接机制。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而言,家庭农场由于从事专业生产,是重要的服务对象,当然,一些拥有农机具、农业技术、销售渠道的家庭农场也可以同时扮演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总之,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对于家庭农场,政府部门应该提供管理和服务。”张红宇认为,我国家庭农场起源于承包农户,资金实力不够强,其发展壮大需要政府的关心和扶持。从地方实践看,应当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集中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家庭农场档案。要通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政策措施,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张红宇认为,由于家庭农场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因此,现实中存在的家庭农场不一定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一些从事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外向型农业的家庭农场,为提高市场公信力,依照自愿原则,可以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目前,各地的注册登记方式也十分灵活,有的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还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都是根据家庭农场自身需求,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