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章良: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化经营是构建现代农业的基础,关键是如何选择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方式、程度与速度。
事实上,承包制一开始,就意味着土地流转。1984年的一号文件就规定,个人不愿意承包的地,集体可收并重新转包,也可个人直接转包。1986年规定土地可以流转给大户,以进行适当的规模经营。1993年对规模经营进行了规定,即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此后,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土地流转问题若干规定和《土地承包法》,提出协商、自愿、有偿三原则,规定承包户为流转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或阻碍承包户进行土地流转。从2005年起,中央又颁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其流转行为进行了规范,但较为笼统,对流转方式和期限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后来,又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如何支持土地流转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缺乏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措施。目前大家对土地制度必须进行改革这一点已较为清晰并达成共识,但如何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仍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重庆、成都、深圳、浙江等地都在进行尝试,广西也在甘蔗地里进行试验。就广西来说,目前土地流转有不同模式,有蔗农直接流转,政府引导、集体和农户结合,糖厂与蔗农协议,外来资本、种植大户与合作社共同经营,蔗农、糖厂、政府联合的流转模式,都处于探索阶段。一方面,由于劳动力不足和成本加大,土地急需流转以实现机械化耕种;但另一方面,仍有部分农民依靠土地为生,尽管部分劳动力已转移城市,但担忧“失地”顾虑重重,为保持其完整性,他们或许要接受被动流转。因此,广西在选择进行流转地块时,偏重选择那些劳动力已经出现明显匮乏或地多人少的地块进行,相关矛盾不太明显。但随着流转的深入,一系列问题会凸显出来。
地方确实存在由于相关评估机构严重缺失,导致土地流转的不规范行为,如“廉价工业用地”“圈地”“非粮化、非农化”等现象。相关部门不倾向于向外来资本授予产权相关证书,外来资本能否长期经营其流转获得的土地仍存有不确定性,再加上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严重滞后以及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缺失,种种因素叠加都对规模化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构成了制约。
《财经》:你所谈的似乎涉及所有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问题,包括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人说,美国人少地多,中国人口基数大,土地相对稀缺,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不能照搬美国的大规模生产模式。
陈章良:中国和美国资源禀赋不同、国情国力不同,现代农业的发展模式也可能不同。我国确实耕地紧张,人均耕地仅1.38亩。近年虽然农村劳动力部分转移,但呈梯度状,并受我国城镇化水平、机械化程度、工业化进程、劳动者素质等种种因素制约,即使到2020年,城镇化率达60%-70%(目前客观数字应是35%左右),农村人口也可能不少于4亿。鉴于此,短期实行土地大规模经营肯定不行。但我们也不可因此陷入另一种看似正确却实属误区的歧途,即简单关注于抽象的“规模化、机械化”等概念,却忽视研究和比较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中真实的历史过程。
美国现代农业转型起始于18世纪到19世纪,即使是20世纪,美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呈现不同阶段的不同特征。就拿美国南部机械化对农业体制变革的影响来说,从内战到1920年的长时期里,南部的农业生产水平低,工具数量少、机械缺乏,农具价值低,当时的农业体制主要以种植园主的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实现以个体家庭劳动方式为特征的租佃小农场制,西方人也称作“旧式租佃制”。
直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农业机械在美国西部地区被发明和广泛应用,南部一些地区机械化初露端倪,导致种植园土地整合,劳动方式发生变化,即大部分佃农“失去”土地,去外地谋生涌向城市,或部分留在种植园成为雇佣农业工人。这种劳动方式的转变,为大农场制发展奠定了实质性基础。
而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农业政策偏向于大中型农场和种植园,主要进行价格扶植,使农场主有钱购买机械并大量使用机械化代替人力,实质上改变了土地与人的关系、经济规模和经营分配方式等,农场数量骤减且面积剧增。与此同时,机械化开始向纵深发展,不仅对原有机械进行改造,而且关注于机械的发明推广,尤其是对南部农业起革命性作用的摘棉机,为植棉业和种植园的进一步变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美国南部农业体制深刻地变革,内战结束以来以个体家庭劳动方式为基础的租佃小农场制,最终被以雇佣劳动方式为基础的现代大农场制所取代,农业土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所有权变动。虽然这一体制变革发端于20年代,并在罗斯福新政后形成某种地区性的风潮,但真正的变革浪潮却出现在“二战”以后的20年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