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处于弱势的农户是主要承担者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防灾、抗灾主体及损失的承担主体基本上以处于产业链最低端的农户为主,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及技术服务等社会力量并未成为有效的分担主体。
2.农业巨灾保险有需求无供给
尽管目前我国并没有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但在调查中了解到,绝大多数农户对苹果巨灾保险具有需求,表示如果开展这项业务他们会购买,并且愿意支付较高(相对于玉米、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而言)的保险费。
3.缺乏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目前情况下,在农业巨灾发生时,政府、技术部门等往往是充当“临时救灾员”的角色,被动应对,并没有形成有效的长效机制,各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
4.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
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资金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
建设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想与建议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主要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二三四”,也就是“一个保障、两个结合、三个机制、四个主体”。具体而言,一个保障是指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工作开展和考核的依据,确保各部门相互配合与协调,保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两个结合是指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短期应急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三个机制是指预防预警机制,抗灾补救机制,灾后补偿机制;四个主体是指农户、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政府部门、技术服务等社会团体和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抗灾补救机制与灾后补偿机制的区别,主要是从实施主体而言,前者主要是靠农户自身的力量,并辅之以技术服务部门的帮助,而后者则涉及更多的主体,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有别于一般风险分散体系的关键。
一般而言,就普通的农业灾害风险而言,前两个机制,例如常规的农业保险等就能够帮助帮助农户度过灾害难关。但是当发生农业巨灾时,前两个机制作用十分有限,往往更多地要依赖于灾后补偿机制,实现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社会化、系统化。
其中,灾后补偿机制有三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政府对灾区进行财政投入以及政策优惠等一系列财政、行政手段,如提供再生产的机械设备、基础设施的修复;第二条路径是通过商业保险、商业再保险、巨灾保险债券化以及政府作为最后“买单者”的资金支持,对商业保险补贴和免税等;第三条路径是通过社会救助以及国际救援部门捐助,及时将有效的资金收入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受灾的农户。第一条和第三条路径往往是在巨灾发生时才发挥作用,而且第一条路径受到当年财政和政策风险的影响,第三条路径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第二条路径高效、稳定,在巨灾风险分担中得到广泛的认可,该路径的起点是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和风险评估具有很大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由市场单独运行的保险很难操作,需要由政府来参与。
(作者单位: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