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向农民倾斜

   2013-01-02 农民日报16140
核心提示: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删除土地年产值30倍的补偿上限标准,农村住宅单独给予补偿,并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内容。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删除土地年产值30倍的补偿上限标准,农村住宅单独给予补偿,并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内容。这是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收益比例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共赢的重要举措。

  2003年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并且这种态势还必将保持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已经为解决好“三农”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并不会自然地带来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农村面貌的较快改变、农民生活的根本提升。如果处理不好,城乡差距还会扩大。因此,城乡统筹战略的实施应针对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现状及特点,健全并完善经济发展的各项体制机制,科学理顺城乡关系,处理好“四化”同步发展课题,避免农业萎缩、农村凋敝、农民贫困,以及可能由此导致经济发展停滞、社会局面动荡、现代化进程严重受阻的“中等收入陷阱”现象的发生,在促进“三农”问题得以根本性解决的过程中保障城镇化、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各地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各异,但我国城镇化建设在总体上表现出的特点是:大中城市出现过度发展趋势,一些城市的“城市病”越来越凸现;小城市和城镇的发展滞后于大中城市的发展;一些地方的工业化未能有效地带动城镇化;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滞后于城镇化;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缺乏;乡村的发展在大多数地方仍然被排除在城镇化发展的设计之外。

  在一些大中城市过度发展的同时,相对于土地的大量占用,我国农村人口的城镇化速度和产业增长并没有相应地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许多地区存在大量的“空心镇、空心村”,一些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土地闲置率甚高。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城镇化发展又存在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土地配置的不经济,缺乏集约性,集中度不高,没有实现有效节约土地空间的目标。

  近年来,各地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践表明,统筹城乡发展关键在系统设计、顶层推动,核心在以人为本,难点在打破城乡分割,要义在全域统筹、一体发展,重点在政策配套与投入。但一些地方由于对城镇建设中征用农地补偿标准较低,安置、保障措施不到位,不但引起农民群众的不满,甚至出现了个别“反城镇化或拒城镇化”现象。这是非常不应该发生的。要切实维护和发展农民权益,就要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包括修改相关法规的相关条文,以法律形式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不仅要促进增加农民的生产经营收入,而且要更加重视维护农民在土地、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不仅要给农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眼前实惠,更要考虑长远,注重从根本上为农民谋福利;不仅要维护在乡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切实维护和保护好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使他们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方面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城镇化是中国经济增长持久的内生动力。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明显高于农村居民。据统计,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就有1300多万人口从农村转入城镇,这对衣食等日用消费品、对住房和汽车、对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都会形成巨大需求。因为人口多、资源相对短缺、环境容量有限,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们推进城镇化,需要沿着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和文化特征的路径,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不仅要使工业化和城镇化拥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更要使支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三农”事业充分享受到现代化发展带来的活力与幸福,不断实现城乡双赢的发展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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