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未获得认证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识“有机”、“有机产品”、“有机种植”、“有机生产”、“OR?GANIC”等误导公众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违者最高将被罚3万元。
《办法》还要求,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